西南交通大学考试管理实施细则
(2006年4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进一步规范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及教学管理水平,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考试是课程考核的主要形式,本细则中所指的课程考试与课程考核名词意义等同。本细则所指考试包括教学计划中的每一门课程(含实验课、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的考核。
第二章 考试分类
第三条 按照考试的先后次序或次数,将考试分为正考、补考、重考三种类型。
第四条 学生按培养方案选课,取得修读课程资格,并按要求完成课程各环节的学习,第一次取得参加考试资格的考试为正考。
第五条 对于正考不合格的课程,学校提供一次不进行修课而直接参加的考试为补考。
第六条 对第二次及以上修读课程的考试为重考,即重修考试。
第七条 正考不合格的课程,学生可以选择补考或重修,但只能选其一。补考课程在成绩单中注明“补考”字样。补考未通过的课程,不能再次选择补考,只能选择重修。正考不合格的课程,如果学生选择了重修,就视为自动放弃补考机会,该课程以后将不能选择补考。重修不合格的课程,只能选择重修,不能选择补考。
第八条 正考合格的课程可允许重修一次,并按高分登记成绩;补考通过后的课程不允许重修。
第九条 当前学期正考不合格的课程,补考时间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前。必修课的补考由教务处统一安排,限选课是否安排补考由开课院(系)自行安排,选修课、实习、实验、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课程不安排补考,只能选择重修。
第三章 考试命题及阅卷原则
第十条 考试工作实行统一命题、统一考试时间地点和统一阅卷的三统一原则。
第十一条 每门考试课程由命题教师出A、B两套难度、题量相当的试卷,一套用于期末考试,一套用于补考或建试题库。
第十二条 命题教师由任课教师和课程教师组成。命题质量实行审定制度,国家级、省级、校级精品课程的试题由相关院(系)课程教师组成专家组审定,其他课程的试题由课程负责人或教研室主任审定。
第十三条 命题教师负责提供与试题配套的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供阅卷时使用。相关课程教师共同参与阅卷和成绩评定工作。
第十四条 考试时间限定为120分钟。需超时的课程,应于安排期末考试前一周经所在院(系)主管教学负责人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五条 试题应采用统一模板打印。采用打印稿确有困难的,可用碳素笔抄写在试题专用纸上。手工抄写的试题要求字迹清晰,书写工整,绘图线条清楚,且不得有涂改痕迹。
第十六条 近三年内的试卷内容不能雷同,且雷同比例不得超过25%。
第四章 试卷印制及保密
第十七条 公共基础课程、基础课程试题应在考前10天送教务处印制,其它课程试题应在考前一周送教务处印制。
第十八条 试卷印制程序:
(一) 任课教师或命题教师、课程负责人或教研室主任审定试题并分别在“西南交通大学试卷密封袋”上签字。
(二)任课教师将试题送交教务处,由教务处抽取其中一套作为期末考试用,另一套作为补考或备用。
(三)任课教师填写 “试题印刷通知单”及“试题密件登记表”上的各项内容,由教务处签字后,到指定地点印制试卷。
第十九条 试卷印制部门按要求将“西南交通大学考场情况表”、“西南交通大学监考人员职责”装入试卷袋,供监考人员考试时使用。
第二十条 任课教师于考试前两天凭‘试卷领取单’到印制试卷地点领取试卷,领取试卷时要清点份数,同时检查是否有印制错误,并将预先按考场人数打印好的参考学生名单装入试卷袋,供考试时考生签到使用。确认资料齐备,密封试卷袋后领取并存放于安全处。
第二十一条 试卷印制部门应符合试卷印制所要求的保密条件。试卷印制完成后,应将试题原件交教务处,不得留存复印件,废卷一律销毁。
第二十二条 含有考试试题的试卷、计算机、磁盘、光盘、U盘等载体在课程考试结束之前按秘密级管理。试题泄密事件按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
第五章 考 试
第二十三条 每学期第9周为期中考试周,由任课教师自行安排随堂考试或进行测验,并作为平时成绩主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四条 所有必俢课期末考试由教务处统一安排,选修课由开课院系于每学期第17周内安排,并将考试时间地点和监考教师后上报教务处备案。前8周结束的课程,于第9周考试,由开课院系安排考试时间地点和监考教师后上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 根据参考学生人数安排监考教师,考试人数多于50人的考场安排3名监考人员,少于50人的考场安排2名监考人员。
第二十六条 考场规则:
(一)严禁没有考试资格的人员进入考场参加考试,否则按违纪处理。
(二)考生应按时进入指定考场,按指定位置就坐,考试中不准擅自挪动座位。
(三)考试开始15分钟后,考生不准进入考场,按无故缺考处理,考试工作人员做好记录。
(四)考试开始30分钟内,考生不允许离开考场。擅自离开考场者,按考试结束处理。
(五)考生不得携带手机等通信工具和未经主考教师允许的书籍、纸张和电子存储工具进入考场,考试中不准使用自备的答题纸和草稿纸,不准私自互相借用计算器。
(六)学生参加考试必须携带本人学生证和身份证,否则不准参加考试。
(七)答题一律用兰、黑色钢笔或圆珠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楚,答题书写在草稿纸上的一律无效。
(八)考试工作人员对试题内容不作任何解释,如因试卷不清晰或分发错误,考生可举手询问。
(九)提前交卷的学生要把试卷和草稿纸整理好后交给主考教师或放置讲台上,方可退场。
(十)考试结束时间到,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和草稿纸整理好后放在桌上,退出考场。延误不交卷者,该生考试成绩按零分记。严禁学生将试卷带出考场,违者按违纪处理。
(十一)考生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高声喧哗。
(十二)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保持肃静,听从考试工作人员指挥。对违反考试纪律者,监考人员有权当场收回考卷,取消其考试资格,令其退场,并按照《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考试违纪处理办法》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监考职责
(一)监考人员应严格执行考场规则。
(二)监考人员必须按考试日程表规定的时间、地点提前15分钟到场,根据考生名单安排考生座位(座位分配表写于黑板上),按学号间隔就座,使考生之间有足够的间隔,不允许学生自由就座。
(三)监考人员应向学生宣布考场纪律,向学生强调手机不准带进考场,并令学生将书包、书籍和纸张等物品集中放在教室前面。
(四)监考人员于开考前15分钟之内当场拆封试卷,并清点试卷数量,防止缺卷和试卷缺页。于开考前5分钟之内发放试卷到学生手中。
(五)监考人员应认真核对考生证件,督查学生在考生名单上签到。
(六)监考人员对试题内容不作任何解释和暗示,学生因试题印刷不清而举手询问时,应当众答复。
(七)监考人员发现学生有作弊行为时,应当场制止,取消其考试资格,收回考卷,令其退场,并做记录。考试结束后将记录和有关材料立即报送教务处。
(八)监考人员要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不得在考场吸烟、阅读书报、闲聊谈笑、擅自离开考场和做与监考无关的事。
(九)考试期间,严格要求监考人员关闭手机。
(十)严格执行考试时间,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前或延长考试时间。
(十一)考试结束交卷时,应要求学生将试卷和草稿整理好后放在桌上或交到讲台上,然后让其退场。
(十二)考试结束,监考人员应当清点试卷数目,保证回收与发放考卷数目相等。
(十三)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试卷袋上的相关栏目,以便阅卷、试卷存档等后续工作顺利进行。
(十四)对违反考试纪律者,按照《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考试违纪处理办法》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若确因生病等特殊原因不能坚持参加考试且具有参加期末考试资格的学生,应及时出具有关证明,并在考试前向所在院(系)提出退课申请,学生所在院(系)核实并征求任课教师意见后报教务处备案,事后补办无效(不可克服的特殊原因例外)。
第六章 试卷评阅与成绩评定
第二十九条 实行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制度。教师阅卷与评分必须严肃认真,扣分与给分必须有根据,且同一课程的同一试卷应采取统一评分标准。集体阅卷时,采取流水阅卷的方式进行评卷。
第三十条 课程成绩以课程结束后的考试成绩为主。作业、实验(不包括单独设课的实验)、课程设计、期中考试或阶段小测验等作为平时成绩,所占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该课程总成绩的30%。
第三十一条 考试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五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或二级制(通过、未通过)记分。五级制优相当于90-100分、良相当于80-89分、中相当于70-79分、及格相当于60-69分、不及格相当于59分以下。课程成绩评定办法须在开课第一周内告知学生。为了便于成绩统计和分析,提倡采用百分制记分。
第三十二条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考查两种。考查课程一般根据平时测验、作业、实验报告、课程设计等方式综合评定成绩。
第三十三条 毕业设计(论文)、课程设计可组织包括指导教师在内的答辩小组进行答辩、评定成绩。集体进行的研究或设计项目,以个人承担的部分作为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生产实习的成绩由指导教师参照实习单位的意见评定,教学实习的成绩由指导实习的工人、技术人员综合评定。教学实习、生产实习不通过者,或因故未参加者,必须补做。
第三十五条 学生因病因事需事先向任课教师书面请假。学生缺课时数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1/3以上者,无故旷课达6学时(迟到两次折合1学时)以上者,缺交作业(含实验报告)达1/3以上者,或未完成教师要求的报告、实验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成绩档案中记录“缺考”。
第七章 成绩登记与更改
第三十六条 符合考试条件的学生名单,以教务处网上发布的“考核成绩登记表”为准。凡擅自缺考或考试违纪者,该课程成绩栏备注“缺考”或“作弊”。
第三十七条 任课教师应在课程考试后一周内完成网上报送成绩工作,同时将成绩(一式两份,由网上“成绩录入”功能提供)打印签字后交任课教师所在院(系)教务员。任课教师所在院(系)教务员将成绩清单一份留本学院存档,另一份合订本在开学第一周内送交教务处存档。
第三十八条 学生不得直接找任课教师查卷。学生对其本人课程成绩或教学管理部门对学生课程成绩均可提出复议申请。学生成绩复议申请受理单位为教务处教务科,学生提交课程成绩复议申请时间期限为自课程成绩公布之日至下一学期开学一周之内。课程成绩复议申请由教务处汇总后下发开课院(系),由开课院(系)主管教学负责人牵头,由教学秘书或教务员、课程负责人和本科教学督导组有关专家共同参加成绩复查工作,并将成绩复议结果在一周内上交教务处。课程成绩复议结果由教务处在教务网上及时公布。
第三十九条 更改成绩应由任课教师填写成绩更改单,说明更改理由,经课程负责人或教研室主任审核签字,院(系)主管教学负责人批准签字,报教务处备案,同时提供被更改学生考试试卷及考试科目的评分标准。
第八章 试卷存档
第四十条 成绩登录完毕后三天内,教师将“考场情况登记表”、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试卷分析、一份试题及所有学生答卷和考生签到表整理装袋后交院(系)教学秘书或教务员存档。未组织考试的课程,任课教师要将相应的考核依据(论文、实验、实习报告等)整理装袋后交院(系)教学秘书或教务员存档。
第四十一条 必修课程的存档材料和毕业设计(论文)封存期为4年,其余课程的存档材料封存期为2年。封存期结束后,相关材料由院(系)自行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